兰州市城关区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
原标题:城关区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街长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决策部署,按照《城关区推行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以街长制考核工作为抓手,落实街长制工作职责,实现环境卫生、市容管理、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环境保护、交通畅导“六位一体”管理目标,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街长制考核对象为全区24个街道和九州管委会、包街部门、街长制成员单位、楼院长。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对街长制考核按照城区街道和涉农街道区分,实行日检查、周调度、月考核。
第四条对各街道街长制的组织架构搭建、机制体制建立、日常运行监管等工作按照统一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由区城管委负责考核。
主要考核各级街长、成员的确定和到位、履职情况;街道层面街长制管理、考核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街长制运行是否顺畅,各级街长和成员间协同作用发挥情况等。
第五条按照主次干道和小街巷管理侧重点不同、涉及管理内容差异的实际,对管理内容和管理成效实行分项考核。由区城管委负责考核。
(一)主次干道考核内容:市容秩序方面的户外广告和门头店招设置、门店和市场经营秩序、“门前三包”责任落实等管理和规范情况;环境卫生方面的道路机械化作业、道路清扫保洁、公共设施清洁、绿地清扫保洁、垃圾不落地收集等作业按标准执行情况;交通秩序方面的行人违法交通行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法交通行为、车辆乱停放行为等管理和规范情况;城市建设方面的绿化带管护情况;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方面的卫生达标情况、经营合法性和规范性情况等。
(二)小街巷考核内容:市容秩序方面的门头店招设置、占道和店外经营、“门前三包”责任落实等管理和规范情况;环境卫生方面的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收集等作业按标准执行情况;交通秩序方面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按导向行驶、乱停乱放行为等管理和规范情况;城市建设方面的街巷道路硬化管护、地下管网敷设管护、路灯安装管护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方面的卫生达标情况、经营合法性和规范性情况等。特别是对文职交警、城市管理协管员、环卫三类专职人员“定人、定岗、定责”的三定要求执行情况。
第六条对街长、包抓部门、成员单位分别实行考核。
(一)对街长实行月度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问题发现处置、综合执法、巡查记录、楼院长考评体系等,由区城管委负责考核。
(二)对包抓部门实行月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配合街长开展工作、人员到岗、巡查记录等,由区城管委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并进行考核。
(三)对成员单位实行月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任务落实、人员到岗、工作日志等情况,由街长负责考核。
第七条各街道在原有管理和考评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楼院长管理考核办法,作为街长制考核的有效补充。由街长负责,按照修订后的管理考核办法,对楼院长实行月度考核。
第三章考核评价及奖惩
第八条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评价档次。总成绩在90~100(含90分)为优秀;总成绩在75~90(含75分)为良好;总成绩在60~75(含60分)为合格;总成绩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对月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街巷,每获得一个优秀等次,所在街道和对应的包抓街巷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兑现奖增奖0.5%,年度增奖额度不超过目标管理兑现奖的3%;对月度考等次为不合格的,所在街道和对应的包抓街巷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兑现奖扣减0.5%,年度扣减额度不超目标管理兑现奖的3%。
对年度考核前三名的街道(分城市街道和涉农街道两类),年度目标管理兑现奖增奖3%;对年度考核后三名的街道(分城市街道和涉农街道两类),年度目标管理兑现奖扣减3%(年度内未出现不合格等次的免于处罚)。
第十条对月度考核为优秀的街长及成员:环卫人员按照单位内部考核兑现奖励,城市管理协管员、文职交警奖励当月应发工资的10%,所属街道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年终考核时予以兑现,兑现标准由街道在年度目标兑现奖中自行确定。
对月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街长及成员:环卫人员按照单位内部考核进行处罚,城市管理协管员、文职交警扣发当月应发工资的10%,所属街道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年终考核时予以处罚,处罚标准由街道在年度目标兑现奖中自行确定。
当月考评没有组织机构、楼院长考评体系及记录的街长,当月不能考核为优秀等次;每年度全区组织评选20名优秀街长,由区政府在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时,给予个人年度目标管理兑现奖增奖10%的奖励;年度累计3次月考评不合格街巷所属街长,由区委组织部作出组织处理。
除文职交警、城市管理协管员、环卫外的其他街长制成员,履行职责不到位、不服从街长工作安排的,出现1次在街道层面例会进行通报,并反馈至所在单位;出现2次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取消年终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一条月考核结果是评价街道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依据,由区城管委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街道月度考评总成绩不合格的,街道主要负责人在区级调度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2个月考评总成绩不合格的,街道主要负责人在全区大会上作检查;本年度累计3个月考评总成绩不合格,且在年度考核排名后3位的街道,由区纪委依据《兰州市城关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试行)》,对其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提出问责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城关区推行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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