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将被纳入“黑名单”的17种行为
原标题:将被纳入“黑名单”的17种行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3.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4.不按照法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5.违反《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食品或保健食品,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6.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7.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8.生产、经营未取得化妆品注册证或未备案的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9.生产、经营假冒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0.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1.发布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黑名单的人员;
12.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3.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相关部门曝光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4.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5.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6.一年以内受到3次从重处罚的;
17.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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