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原标题: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近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强化河湖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助推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省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绿色发展理念,处理好河湖治理开发与管理保护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管理保护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省情、水情与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在省内所有江河、湖泊、洪水沟道全面推行河长制。2017年初步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村(社区)级河长。到2018年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河长制。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有效遏制河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范有序,河湖水事秩序良好,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生态功能持续提升。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逐级建立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双河长”工作机制。省级设立总河长,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均为总河长;黄河干流(含庄浪河)、洮河、湟水(含大通河)、渭河、泾河、石羊河、黑河、疏勒河、嘉陵江(含白龙江)分别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任河长。省内其他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市州、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内设立区域总河长,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上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河湖,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按属地管理逐级担任河长。湖泊、淤地坝、洪水沟道按所属河流水系,由相应层级的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具体设置事项由省水利厅、省编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市、县河长制办公室设置由市、县党委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研究确定。
(二)工作职责。各级总河长是辖区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行政区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河湖确权划界、采砂、水域岸线规划等管理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超标排污、破坏航道、电毒炸鱼、倾倒垃圾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本级相关部门和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河长制办公室对本级总河长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监督下一级河长制办公室落实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不断完善水资源管理体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问责。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节水优先,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9部委印发的《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对高耗水和重点取水户节水全程监管,加大高效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力度,加快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强化计划用水管理,遏制用水浪费。鼓励雨水集蓄利用,推广利用非常规水源。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和管理,健全水资源论证与取水许可制度,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积极探索水权、排污权交易,逐步完善水资源配置与监管体系。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根据水功能区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加强河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入河湖排污口监测,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二)强化水域岸线管理。坚持河湖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道整治、旅游休闲、产业发展等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逐步推进城乡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牧、林业等部门与河湖环境有关规划“多规合一”。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建立范围清晰、权属明晰、责任落实的河道管理保护责任体系。科学编制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强化规划约束和监督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加强源头控制,深入排查入河湖污染源,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工业集聚区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加大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四)规范河湖采砂管理。按照河湖管理层级,进一步明确河湖采砂管理权责,全面清理、取缔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生态安全。全面开展河湖采砂规划编制,科学确定禁采区、可采区和禁采期、可采期,全面禁止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生态功能区河湖采砂,维护河湖健康生命。贯彻落实河湖采砂许可制度,推进河湖砂石资源有序开采。认真执行河湖砂石资源费收取和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保障河湖清淤、疏浚、治理和管理保护经费。加强河湖采砂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及时督促清理河湖砂石、废弃堆体,覆平坑穴,平整河道,恢复河湖原貌。
(五)实施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乡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六)推进水生态修复。着力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在规划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河还湖还湿,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联通,改善水生物自然环境,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严格执行电调服从水调原则,确保河湖生态基流和用水。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管理保护。加快生态水利建设,促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管。完善河湖管理法规制度,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和执法力度,通过行业执法、专项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创新水治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各地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位全局、紧跟形势、创新思路、大胆探索,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开展河长制各项工作。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以问题为导向,按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的要求,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区域河湖治理保护规划与年度实施方案,并抓好任务落实。建立党委、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明确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加强指导,强化督查,压茬推进,保证按时间节点要求全面建立河长制。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联席会议、信息报送、督导检查、公示公告、河长会议等制度,形成科学规范、有力有效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制度体系。水利、环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水利、环保、发改、工信、财政、国土、建设、交通、农牧、林业、卫生计生等部门优势,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合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与流域规划相协调,流域管理机构、区域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监测等作用。
(三)严格考核问责。各地要结合流域、区域实际和水利普查成果,进一步摸清河湖分布情况、健康状况,抓紧提出需要由市、县、乡级负责同志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长制责任体系。加强对河长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河长制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地政府要协调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经费;深化涉河湖治理保护投融资改革,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治理保护,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五)加强宣传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和传播手段,对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共同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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