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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7-07-12 15:04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编辑:张文良

  原标题:《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骗取低保金将处所得款项最高3倍罚款

  中国甘肃网7月12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赵万山)从即日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市民可在7月26日前,通过邮寄信函和发送电子邮件等两种方式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

  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xz4609567@sina.com。

  申请和办理程序

  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

  《办法(修订送审稿)》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调查人员签字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办法(修订送审稿)》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根据申请人委托,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初审意见须公示7日

  《办法(修订送审稿)》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异议人反馈核查情况。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召开会议作出审批决定。

  监督管理

  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修订送审稿)》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定期审核检查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对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责任

  骗取城市居民低保金将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办法(修订送审稿)》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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