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院公布5起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典型案例
原标题:省高院公布5起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典型案例
中国甘肃网6月6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苏叶) 6月5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5起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抛洒漂白粉造成河流污染
基本案情:2014年6月23日凌晨,马某驾驶西安瑞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行至连霍高速宝天段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桃花坪附近时,车内装载的漂白粉发生自燃,马某打电话报警后将漂白粉全部散卸堆放在高速公路高架桥上,待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后,马某驾车离开。次日上午,天水公路养护中心在清理高速公路高架桥上的漂白粉时,直接将漂白粉从桥上抛洒至桥下河流中,造成河流污染,致使东岔镇桃花沟虹鳟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鱼塘内虹鳟鱼大量死亡。
天水市麦积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马某、瑞腾公司、王某某及公路养护中心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张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永昌县水源镇被甘肃省林业厅划定为林区。2016年10月2日至5日,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张某、卢某等四人,以树木荫地影响农作物生长为由,应树木所有人要求,砍伐位于永昌县水源镇居民刘某某、李某某等人承包地上的杨树共49棵。张某某将上述盗伐杨树全部出售给西运木材加工厂,得款1900元。经永昌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被滥伐的49棵杨树立木蓄积30.4709立方米。
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另外3起案例是,宕昌县水务局水务征收行政行为违法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永登县农林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监管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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