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兰七国征字〔2017〕第2号
因甘肃华夏收藏文化博览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需要,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西津东路195号至西津东路293号(单号)。以上征收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以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依据市政府兰政发(2015)151号文件规定,此次征收范围属二类地段。
二、房屋征收部门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1、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的地点为七里河区西湖东街湖滨国际小区(现房)。
2、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就地期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就地期房产权调换的,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
五、签约期限
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按规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结果公布之日起第15天开始,45日内完成。
六、奖励期限
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0元;第16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20000元;第3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
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50000元;第11天至第2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40000元;第21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0000元;第31天至第4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20000元;第4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4日
- 2017-05-06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
- 2017-05-02兰州安宁一小区消防设施瘫痪物业公司领到黄牌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