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公用通道的通行权如何裁定
原标题:以案说法 公用通道的通行权如何裁定
记者 徐俊勇
庄浪县的崔明与崔强相邻而居。十几年前,两家达成协议,辟出了一条公用通道。但是,2016年4月,崔强修建楼房,因堆放的垃圾影响到了崔明的正常出行,导致邻里之间发生纠纷并对簿公堂。近日,庄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原告崔明诉称,他和崔强是邻居,为了出行方便,1999年,他和崔强达成协议,在崔强自留地里开辟出一条宽2.5米的巷道供双方出行使用。事后,作为交换条件,崔强将他使用的一块地方圈在自家院内使用。2016年4月,崔强在其宅基地修建楼房时,未经他同意,将楼梯和面积约2平方米的阳台伸出院外,占用他家出入必经的公用巷道。而崔强在修楼梯时,他曾进行过劝阻,但崔强不予理睬,还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公用巷道,造成他家通行不便,影响了他家的正常生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崔强停止侵权,拆除侵权建筑。
被告崔强辩称,当时由于原告崔明没有其他道路通行,他许可崔明暂时从他家的自留地通行,并约定若将来他在此建房,崔明应另想办法解决通行问题。他家盖楼时,向崔明打过招呼,崔明也同意,现在崔明诉称他所建楼房侵占公用巷道,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崔明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原、被告相邻而居,巷道形成和使用至今已有十几年时间了,双方对历史形成的公用巷道享有平等的通行权,被告崔强修建楼房时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巷道内,侵害了原告崔明的通行权,原告崔明起诉要求被告崔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案涉楼梯和阳台并未实际影响原告崔明的正常通行,故对原告崔明关于要求被告崔强拆除楼梯和阳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崔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除堆放在原、被告两家门前巷道的建筑垃圾,不得妨碍原告崔明通行。(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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