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追究刑事责任
17-03-06 08:19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编辑:李秀清
原标题: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办法》规定,商场、宾馆等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应当如何处罚?
答: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办法》规定,非法拦截列车;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损毁或者擅自遮盖、移动各类标志、测量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等;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