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书写4月1日起施行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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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2月25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赵汇)记者从卫生计生部门获悉,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印发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范》,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电子病历系统应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以确认。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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